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995號上 訴 人 李致廣被 上訴人 亞思數位電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雅芳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1年度訴字第995號塗銷股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陸仟參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連士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鍾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