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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9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910號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訴訟代理人 包始怡

林美玲被 告 張志達

溫月玲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正旻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五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玉秀

裁判日期:2013-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