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910號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訴訟代理人 包始怡
林美玲被 告 張志達
溫月玲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正旻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五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玉秀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910號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訴訟代理人 包始怡
林美玲被 告 張志達
溫月玲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正旻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五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玉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