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續字第1號抗 告 人 黃鵬榮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五州石材工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撤銷租賃權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101 年度重續字第1 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6 月26日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7 年6 月29日送達抗告人住所,惟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是抗告人本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惠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