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國字第9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李哲男
陳碧雲被上訴人即被 告 新北市溪崑國民中學法定代理人 蔡安繕訴訟代理人 賴玉梅律師
周福珊律師王嘉斌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佰陸拾貳萬零陸佰柒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伍佰零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