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家訴字第27號原 告 廖儒文原 告 廖香圃原 告 廖儒範共 同訴訟代理人 劉宏邈律師複代理人 胡博強被 林慶忠
林慶隆林慶河林慶盛林秋菊林秋蘭共 同訴訟代理人 許峻鳴律師
許進德律師陳怡倩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特留分、遺贈扣減權之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 年11月13日下午2 時20分,在本院第法庭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盧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