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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重訴字第 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9號上 訴 人 呂碧蓮

呂玉英呂玉葉被上訴人 呂學川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分配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2 年1 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人三人之訴訟標的金額各為新台幣655 萬8000元,又上訴人係基於同一事實及同一法律上之原因合併提起本件,惟上訴人既請求被上訴人應「各」給付原告若干元,顯見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各別,裁判費亦應分別徵收。從而,本件上訴人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各為新台幣9 萬89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4 款之規定一併補正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景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6 日

36+.2105 書記官 許清秋

裁判案由:返還分配款
裁判日期:2013-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