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12號原 告 合眾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文隆被 告 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基於兩造間簽立之信託契約書,請求被告給付代墊款,惟依原告所提之信託契約書第14條,約定兩造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信託契約書影本1件在卷可稽,依前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翠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簡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