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305號上 訴 人 許永壽
許英明被 上 訴人 廖政宗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重訴字第305號履行合夥協議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萬肆仟壹佰陸拾陸元(計算式:402,083元+802,083=1,204,1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玖仟肆佰陸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繼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珊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