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320號上 訴 人 陳志全被 上訴人 黃韻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管金事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佰貳拾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捌仟肆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前段之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炎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昭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