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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重訴字第 4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41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陳冠宇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美月間因請求履行贈與契約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捌佰零肆萬伍仟肆佰陸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貳萬壹仟零肆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

裁判案由:履行贈與契約
裁判日期:2013-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