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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重訴字第 4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411號上 訴 人 陳冠宇被上訴人 林美月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贈與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1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102 年1 月25日裁定限期命其於3 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102 年1 月30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惟上訴人迄未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尤朝松

裁判案由:履行贈與契約
裁判日期:2013-0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