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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重訴字第 56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569號上 訴 人 諻驛企業有限公司即 原 告法定代理人 陳進雄被 上訴人 龔三慧即 被 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和解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5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 條第2 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2 年6 月27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2 年7 月2 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美玉

裁判案由:返還和解金等
裁判日期:2013-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