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573號原 告 邱勝源被 告 揚喬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慶政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盈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
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經查,原告前聲請本院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後視為起訴,然未繳納足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01 年11月13日裁定請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1 年11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茲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炎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昭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