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83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專祺訴訟代理人 沈志成律師
張錦春律師被上訴人即原 告 陳銀霖訴訟代理人 蔡志揚律師
謝庭恩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給付分配盈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仟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拾壹萬肆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谷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