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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陸仲許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陸仲許字第3號聲 請 人 常熟市益恆針織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 健代 理 人 陳彥文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義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大陸地區仲裁判斷聲請裁定認可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之規定,應徵聲請費新台幣(下同)2000元,聲請人已繳1000元,尚不足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財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黃瀅螢

裁判日期:2012-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