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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監宣字第 1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監宣字第192號聲 請 人 陳嘉彬相 對 人即受監護人 陳嘉欽上列當事人間處分受監護人之不動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4月26日所為之民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關於「相對人林森欽所有之不動產」之記載均應更正為「相對人陳嘉欽所有之不動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第36條第3項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業經本院調取

102 年度監宣字第192 號案卷核閱無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春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莉瑛

裁判日期:2013-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