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監宣字第766號聲 請 人 許百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處分受監護人之不動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因非財產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
000 元,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此觀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自明。次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處分受監護人之不動產事件,未繳納聲請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9 月16日裁定命其於5 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102 年9 月18日送達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一紙附卷可憑。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自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家事事件法第97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佩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