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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簡上字第 1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簡上字第172號上 訴 人 錦龍印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錦龍訴訟代理人 陳彥任律師被上訴人 張豊雄訴訟代理人 許進德律師

許峻鳴律師陳怡倩律師被上訴人 鑫辰國際不動產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宏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要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四日下午三時,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七法庭進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谷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裁判案由:返還要約金
裁判日期:2013-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