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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保險字第 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保險字第31號上 訴 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谷 真樹訴訟代理人 涂朝翔被 上訴人 王德煌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102年度訴字第31號給付保險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17萬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3,87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黎文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淑芳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裁判日期:2014-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