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繼字第1843號聲 請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代 理 人 林芷伃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請先詳參附記):
(一)本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為新臺幣1,000 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人應於前開期限內向本院繳納之。
(二)聲請人對於被繼承人黃信旺之債權證明文件。
(三)被繼承人黃信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被繼承人黃信旺之繼承系統表及其上所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盧俊宇__附記按民國98年6 月10日修正之民法第1156條之1 第1 項規定,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3 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又繼承在民法繼承編施行前開始者,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不適用民法繼承編之規定;其在修正前開始者,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亦不適用修正後之規定,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 條定有明文,是僅繼承發生於00年0 月00日以後者,始有上開民法規定之適用。
本件繼承係發生於民法第1156條之1 第1 項規定增訂前,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自無該條文之適用,是聲請人聲請命該被繼承人之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於法未合,恐將予駁回。補正上開事項時請先自行斟酌,若有其他疑義,請另來電詢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