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繼字第2523號聲 請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為新臺幣1,000元。
(二)被繼承人高蔣碧蘭之第一順位繼承人全體之最新戶籍(記事勿省略)。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盧俊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