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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司繼字第 28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繼字第2852號聲 請 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樹旺上列聲請人請求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前項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抗告,此觀諸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26條第1 項自明。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且未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經本院於民國103年01月17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3年01月23 日送達聲請人指定之送達住所,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惟迄未依期補正,亦有收文資料查詢證明一紙在卷可參,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第97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盧俊宇

裁判日期:2014-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