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司繼字第 20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繼字第2058號聲 請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代 理 人 蘇容華相 對 人 廖淑英

李紀逸李佳儒李紀儀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內,陳報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李文宗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56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李文宗之債權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00年7月4日死亡,相對人為其繼承人,迄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爰聲請命相對人提出等語。

三、查相對人等係被繼承人李文宗(男、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新北市○○區○○路○○○ 巷○○○ 弄○○號3 樓)之配偶及子女,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00 年7 月4 日死亡等情,此有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在卷可稽。

而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亦有借據影本附卷可參。是本件聲請人既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其向本院聲請命相對人提出遺產清冊,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 條第4 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裁判日期:2013-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