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繼字第2118號聲 請 人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為新臺幣1,000 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人應於前開期限內向本院繳納之。
(二)被繼承人武文榮之繼承人武榮隆、潘月照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盧俊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