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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司繼字第 21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繼字第2118號聲 請 人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相 對 人 武榮隆

潘月照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內,陳報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56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武文榮之債權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00 年10月02日死亡,相對人為其繼承人,迄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爰聲請命相對人提出等語。

三、查相對人武榮隆、潘月照係被繼承人武文榮(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父母,為被繼承人之第二順序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00 年10月02日死亡等情,此有聲請人提出之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而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亦有債權證明文件影本一份在卷可參。是本件聲請人既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其向本院聲請命相對人提出遺產清冊,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盧俊宇__附記:(本附記毋庸登報)

一、有關刊登事宜,悉由相對人自行選報刊登全國版,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本裁定請先校對,校對無誤後請登載新聞紙後送院,報紙應全版保存,請勿剪開。

裁判日期:2013-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