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司繼字第 22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繼字第2293號聲 請 人 許博森律師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辭任遺囑執行人職務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翟天翔

裁判日期:2013-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