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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司繼字第 5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繼字第557號聲 請 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何瑞芳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清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法施行前已繫屬之事件,地方法院未為終局裁定者,其法院管轄權及審理程序依修正後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197 條定有明文。又修正前之非訟事件法第154 條固有規定繼承人因故不能管理遺產,亦無遺囑執行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清理人,惟於民國102 年5月8 日修正後,已刪除該條規定,考其刪除理由在於遺產清理人之立法背景係考量多數退除役官兵死亡後,據其身家資料知有繼承人,但繼承人大都在大陸地區,無法管理遺產,民法或相關實體法對此問題復無明文,遂設此遺產清理人之規定,以為補救措施;然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後,該條例第六十八條第一項就此情形已設規定而有解決之道,故遺產清理人制度已無存在之必要。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胡五宏、胡五炎、胡樹三人為新北市○○區○○○段五股坑小段221 、280 、281 、281-1 、

282 、283 、425-3 、425-60地號(下稱系爭土地)之所有權人,被繼承人胡五炎、胡樹早年至大陸地區定居,生前並無配偶及子嗣,且均先於被繼承人胡五宏死亡,是被繼承人胡五炎、胡樹所有系爭土地持分,即由被繼承人胡五宏繼承,又被繼承人胡五宏於民國40年8 月1 日死亡,其繼承人計有配偶及三子胡德開、胡史開、胡淼開,除胡德開外,其餘均為大陸人士,未為表示繼承,故被繼承人胡五宏之遺產由胡德開繼承,惟胡德開之繼承人有配偶胡林市及二子胡有義、胡有仁,胡林市於89年12月27日死亡,胡有仁於91年6 月

28 日 死亡,胡有仁之繼承人為陳巽棠、胡怡真、胡怡美,是胡德開自被繼承人胡五宏繼承之遺產,即應由胡有義、陳巽棠、胡怡真、胡怡美繼承,惟胡有義、陳巽棠、胡怡真、胡怡美四人皆無我國之戶籍資料,且現皆居住於澳洲,迄今未就系爭土地辦理繼承登記,聲請人之稅捐債權無法求償,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爰聲請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為被繼承人之遺產清理人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選任遺產清理人事件,於102 年5 月8 日修正之非訟事件法施行前已繫屬,且未為終局裁定,依首揭規定,其審理程序應依修正後之規定,非訟事件法修正後既已刪除遺產清理人之相關規定,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清理人,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裁判日期:2013-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