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8923號債 權 人 王政忠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台灣盛鼎國際商務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支付命令應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略以:債權人為債務人股東,債權人於102年5 月間,參與債務人增資,並繳納增資股款50萬元。但債務人於取得債權人繳交的增資股款後,隨即於102 年6 月間股東臨時大會,宣告收取的增資股款已經代償其他款項使用完畢,並裁撤債務人營業處所,為確保債權人對債務人之增資股款債權,依法聲請鈞院對於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等語。
三、經查:
(一)債權人聲請執行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2 年9 月23日通知債權人於文到10日內補正。債權人收受後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公司增資募集之股款,依公司法規定,股東於符合一定要件下,始能依公司法之規定要求公司買回或撤回認股(參見公司法第167 條第1 項、第276 條第1 項)。債權人主張以股東身分繳交之增資股款,債權人於符合請求公司買回或撤回認股等條件時,應另行依公司法規定向債務人請求,不能透過支付命令程序辦理,規避公司法關於股份買回、撤回認股的規定。債權人透過支付命令程序提出本件退還股款請求,顯然違背公司法規定,聲請顯然沒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件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