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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司促字第 420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42078號債 權 人 洋基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耀杰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鄭源淋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2 款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前經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小調字第389 號給付運費等事件成立調解筆錄。是債權人就同一事件再為本件聲請,已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依上開規定,債權人之聲請與法未合,應予駁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13-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