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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司司字第 3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司字第339號聲 請 人 林鋆芬即華銘企業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算展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自民國一0二年七月二十一日起展延至民國一0三年一月二十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華銘企業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113條規定於有限公司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2年1月21日同意就任為華銘企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並於102年1月24日向本院呈報清算人,經鈞院於102年5月23日准予備查在案。惟因華銘企業有限公司公告催告債權人陳報債權期間尚未屆滿,故清算程序未能完結,爰聲請裁定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所申敘之理由,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本件清算自102年7月21日起展延至103年1月20日止。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陳虹吟

裁判案由:請求清算展延
裁判日期:2013-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