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1號聲 請 人 林碧蓮即 債務人清算管理人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英花代 理 人 李文雁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惟經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撤銷更生,並經法院同時裁定開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清算財團之處分,業經本院103年4月3日10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1號債權人會議決議,有前開債權人會議記錄附本院10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1號卷(下稱清算執行卷)第218-221頁可稽。又查本件管理人,於清算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已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並經本院予以公告並分配完結在案,有本院103年5月22日公告之分配表(見清算執行卷第269-271頁)及各該債權人之具領案款通知書(附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103年度板清算字第4號卷)在卷可稽,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