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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司家聲字第 1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家聲字第109號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林春榮代 理 人 聶美珍相 對 人 蔡景昌上列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2月7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相對人蔡景昌應負擔聲請人之訴訟負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仟伍『拾』元」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蔡景昌應負擔聲請人之訴訟負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仟伍『佰』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著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盧俊宇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15-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