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家聲字第35號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吳景芳代 理 人 謝幸伶律師
邱湘筠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官健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聲請狀所附之費用計算書,其上所載金額之繳納收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盧俊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家聲字第35號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吳景芳代 理 人 謝幸伶律師
邱湘筠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官健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聲請狀所附之費用計算書,其上所載金額之繳納收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盧俊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