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家聲字第70號聲 請 人 羅春素代 理 人 林振村相 對 人 李秀梅
羅貴忠羅貴溪羅福來楊羅素足劉羅素玉呂芳勝呂理棋呂柏齡呂淑婉羅貴勝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鎮源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事件,兩造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聲請人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相對人未補則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費用計算書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盧俊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