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125號聲 請 人 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法定代理人 許俊逸代 理 人 蔡碧松律師相 對 人 林昌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芷瑩(原名:邱珮淳)相 對 人 晶研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功禮
邱真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債權讓與事件,本院於102年5月16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晶研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許功禮、石輝鑫、邱真美」之記載,應更正為「許功禮、邱真美」。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比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又前開規定於強制執行事件準用之,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亦予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晶研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為「許功禮、石輝鑫、邱真美」,因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122號民事判決確認石輝鑫與晶研豐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並確定在案,是以上開裁定誤植「許功禮、石輝鑫、邱真美」為法定代理人係顯然之錯誤,應予更正為「許功禮、邱真美」。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林孟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