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787號聲 請 人 曹瑋致相 對 人 永恆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黃建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柒仟零肆拾壹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及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職業災害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
101 年度勞訴字第87號判決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百分之五十五,餘由聲請人負擔並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符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陳虹吟計算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34,165元│由聲請人預納。 │├──────┼──────────┼──────────────────┤│第一審鑑定費│ 15,000元│同上。 │├──────┼──────────┼──────────────────┤│合 計│ 49,165元│ │├──────┴──────────┴──────────────────┤│附註:(元以下四捨五入) ││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27,041元【即49,165×55%=27,04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