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司聲字第 8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854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台灣章光一O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駿德(原名葉辳)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華科貿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欣怡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假處分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及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撤銷假處分事件,經本院99年度全聲字第11號民事裁定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並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聲請程序費用額,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林孟信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13-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