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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司財管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財管字第2號聲 請 人 陳昶彥代 理 人 李富祥律師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失蹤人財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人應於上開期限內向本院繳納之。

(二)失蹤人陳肅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或載明其年籍、住居所之證明文件。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翟天翔

裁判日期:2013-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