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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司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1號聲 請 人 吳敦仁(即文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文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文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文榮公司)已於民國101年12月25日清算完結,爰依公司法第332條規定,聲請指定聲請人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

二、按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向本院呈報文榮公司清算完結,經本院102年度司司字第15號函覆礙難准許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明,顯文榮公司尚未清算完結,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非有理由,應予駁回,爰依公司法第332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連士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鍾惠萍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保存人
裁判日期:2013-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