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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再易字第 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再易字第25號再審原告 錦龍印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錦龍訴訟代理人 陳彥任律師再審被告 鑫辰國際不動產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宏志再審被告 張豊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要約金事件,再審原告因本院103年1月7日判決正本教示欄誤載為得上訴,而誤繳裁判費新台幣柒仟柒佰柒拾元,惟該判決係不得上訴,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之規定,依職權裁定返還溢收之裁判費新台幣柒仟柒佰柒拾元,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劉以全法 官 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丞儀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裁判日期:2014-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