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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勞簡上字第 9 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勞簡上字第9號上 訴 人 鄧炳辰被 上 訴人 駿翊機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淑萍訴訟代理人 許永昌律師複 代 理人 張冠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獎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

2 月27日臺灣新北地方法板橋院簡易庭101 年度板勞簡字第2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於102 年11月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除確定部分外,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並訴訟費用之裁判廢棄。

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伍萬貳仟陸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由被上訴人負擔五分之一,餘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㈠上訴人自民國96年3 月起任職於被上訴人公司,擔任業務經

理,負責拓展大樓機械停車位、機電等保養業務,月薪新臺幣(下同)3 萬2,000 元,至99年8 月17日離職。上訴人任職前與被上訴人公司實際負責人張釗霖談妥協定工作內容及酬勞給付辦法,即上訴人職司開拓機電、機械停車設備維護保養業務,簽成保養合約或工程合約,經換算須達機械停車設備600 台機械車位數量,作為薪資3 萬2,000 元之基數,並無獎金,達到600 台後,則機械停車設備每台核發獎金20元,每部汽車升降梯則為月保養費之百分之10,機電保養獎金亦為月保養費之百分之10;簽成案場如續約,獎金如數發放,此有被上訴人結算印發予上訴人之98年7 月至99年8 月獎金明細可證。惟上訴人於99年8 月17日離職後,同年9 月15日赴被上訴人公司領取99年8 月份薪資時,被上訴人卻未將之前任意扣減之獎金及99年8 月份止應發給任職期間之獎金,悉數支付上訴人。上訴人任職期間應發而未發之業務獎金共計5 萬4,947 元,明細詳如附表一所示,並說明如下:

⒈附表一編號1 、2 、4 至6 、8 、9 、11、16、17、19、

20、25、28至31所示案場之末月業務獎金,於上訴人99年

8 月離職時因客戶款項尚未進帳而未發給,惟迄今已1 年多,被上訴人應已催款收畢,自應補發。

⒉附表一編號3 、7 、10、12、13、15、18、22、24所示案

場之2 至4 個月不等之業務獎金,亦係於上訴人99年8 月離職時,因客戶款項未進帳而未發給,但迄今亦已1 年多,被上訴人應已催款收畢,自應補發。

⒊附表一編號14、21、23、26、27所示之案場,其中99年6

至7 月或99年7 月應發之業務獎金遭被上訴人任意扣減,另99年8 月之業務獎金上訴人離職時未發,被上訴人應補發任意扣減之差額及未發之獎金。

㈡爰依兩造間勞動契約關係,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44萬

4,977 元(即原審判決附表一所示之離職前業務獎金5 萬4,

947 元+原審判決附表二所示之離職後業務獎金39萬0,03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1 年4 月8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原審為上訴人全部敗訴之判決,上訴人僅就原審判決駁回其如原判決附表一所示之請求部分聲明不服(其餘如該判決附表二所示請求部分則未聲明不服,業經確定),提起上訴,上訴聲明求為:⒈原判決關於駁回第一審上訴人5 萬4,947 元及法定利息請求及假執行聲請部分均廢棄。⒉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54,94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被上訴人則以:㈠上訴人自96年3 月起任職被上訴人,兩造簽立有書面雇用契

約書,依該契約書第8 條規定,上訴人之權利義務,除該契約有特別規定外,悉適用被上訴人之管理規則或公告,該管理規則或公告之內容並構成契約之一部,有效拘束兩造。另上訴人於任職被上訴人期間,被上訴人亦就業務部門之社區機電及停車獎金,採公司營盈,每(案)場的設備新舊不同,回饋不同,發給之獎金亦不同,接單金額太低者,被上訴人即不發獎金,且業務部需按時送請款單、收款及催款,3個月帳沒收回者,獎金不發放,上開規定經被上訴人作成98年10月29日會議紀錄(下稱系爭會議紀錄)並公告。又依被上訴人與各案場之公寓大廈管委會間契約約定之付款辦法,約定每月維護期滿時,被上訴人應檢附請款單及當月維護記錄單向管委會請款,故關於被上訴人對案場管委會每月之請款、回饋金簽收、催款等工作,均須由在職負責案場之業務人員負責,上訴人於99年8 月17日離職時,被上訴人已將上訴人在職期間應得之業務獎金結清,合計為1 萬5,542 元,並於次月發薪時將款項存入上訴人薪資帳戶,並未積欠上訴人業務獎金。

㈡附表一編號1 、2 、4 至6 、8 、9 、11、16、17、19、20

、25、28至31所示案場部分,其中編號1 所示案場,迄今仍無入帳,已屬呆帳;其餘編號2 至31所示案場,則於上訴人離職時,被上訴人均未收到客戶進帳,且上訴人離職後即未再繼續提供勞務及服務,自不得對被上訴人主張任職期間應發而未發之業務獎金。

㈢附表一編號3 、7 、10、12、13、15、18、22、24所示案場

部分,其中編號10所示案場,99年8 月係屬回饋社區之免費保養,被上訴人並無費用入帳;其餘編號所示案場,則亦係於上訴人離職時,被上訴人均未收到客戶進帳,且上訴人離職後即未再繼續提供勞務及服務,自不得對被上訴人主張任職期間應發而未發之業務獎金。

㈣附表一編號14、21、23、26、27所示案場部分,其中上訴人

主張被上訴人任意扣減獎金及99年8 月份未發放業務獎金部分,被上訴人否認,辯以:係依98年10月29日系爭會議記錄內容而核發,上訴人此部分請求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並答辯聲明:駁回上訴。

三、上訴人主張其自96年3 月起任職於被上訴人公司,擔任業務經理,負責拓展大樓機械停車位、機電等保養業務,簽成保養合約或工程合約,經換算須達機械停車設備600 台機械車位數量,作為薪資3 萬2,000 元之基數,並無獎金,達到60

0 台後,則機械停車設備每台核發獎金20元,每部汽車升降梯則為月保養費之百分之10,機電保養獎金亦為月保養費之百分之10;上訴人於99年8 月17日離職等事實,為被上訴人所不爭執,並有上訴人98年7 月份至99 年8月份獎金明細、上訴人薪資單明細、雇用契約書等件影本附於原審卷內可稽,自堪信為真正。至於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尚積欠上訴人任職期間之附表一所示業務獎金等語,則為被上訴人否認,並以上開情詞抗辯。經查:

㈠依被上訴人提出、其上有上訴人簽名之被上訴人公司98年10

月29日系爭會議記錄,會議紀錄內容第8 點、第9 點分別為:「⒏業務部之社區機電及停車獎金,採公司營盈,每場的設備新舊不同,回饋不同,給的獎金也不同,接單金額太低,公司就不發獎金。⒐業務部需按時送請款單、收款及催款,三個月帳沒收回,獎金不發放」等字樣甚明,此有上訴人不爭執形式真正之被上訴人公司98年10月29日會議記錄影本

1 件附於原審卷內可稽(見原審卷第51頁),上訴人雖稱其簽名於該會議紀錄上僅為出席之意,且該事項屬工資之變更,伊未同意該會議記錄結論等語,然被上訴人主張其於會後並將該次會議紀錄予以公告,且上訴人自上開會議記錄內容公示後,仍繼續任職至99年8 月間,並按被上訴人上開會議內容公示規定領取被上訴人發放之系爭業務獎金,且逐月收受被上訴人結算之業務獎金明細核對,均未曾提出異議,足見上訴人對被上訴人上開會議記錄公示之系爭業務獎金發放條件已為同意並無異議,是上訴人上開主張,並非可採。依據被上訴人系爭98年10月29日會議記錄內容,並參諸附於原審卷及本院卷內之如附表一、二所示各案場社區保養契約、其上載有承辦人為上訴人之請款單及回饋金簽收單(見原審卷第68、69頁),暨上訴人98年9 月份獎金明細上記載:「合陽晶城8-9 月份、中山名人錄8-9 月份,幸福GOGO 8-9月份,上述三個案場請核對保養費是否匯入,如尚未匯款至公司帳號,請告之我,以便催款」,末則由上訴人親自簽名及記載「10/15 」日期字樣等資料內容(見原審卷第71頁),並衡諸公司係以營利為目的之性質以觀,堪認被上訴人上開所辯稱上訴人屬業務人員,需按時送請款單、收款及催款,三個月帳沒收回,獎金不發放,須各案場實際付款入帳者,公司方發給業務人員業務獎金等語,應為可採。因此,就上訴人所請求附表一編號1 所示「可可亞四季花園」該案場97年12月份未付獎金1,700 元部分,被上訴人辯稱此部分始終未入帳,已屬呆帳等語,核與上訴人於原審所提98年12月份及99年1 月份獎金明細2 份中,關於「可可亞四季花園」案場之「進帳月份12月」,但「進帳日」欄則均為空白乙情相符(見板橋簡易庭101 年度司板勞簡調字第16號卷,下稱調解卷,第43、44頁),上訴人此後就此亦無任何爭執之情相符,故上訴人此部分請求,洵非正當。

㈡關於附表一編號2 、4 、5 、6 、8 、9 、11、16、17、19

、20、25、28、29、30、31所示案場之末月業務獎金及前開附表一編號14、21、23、26、27所示案場之99年8 月份業務獎金部分,被上訴人抗辯因上訴人離職時,被上訴人均未收到客戶進帳,且上訴人離職後即未再繼續提供勞務及服務,自不得對被上訴人主張任職期間應發而未發之業務獎金等語。查:

⒈依系爭會議記錄內容第9 點所載,業務部需按時送請款單

、收款及催款,3 個月帳沒收回者,獎金始不發放(見原審卷第51頁),已如前述,而依被上訴人所提附表一所示各案場契約書之約定(參各卷附之各案場契約書),被上訴人每月服務期滿即每月月底向客戶請款,亦即報酬後付,由客戶以自行匯款或簽發支票交付之方式支付被上訴人保養費,故於正常情形下,客戶支付之服務費於次月或再次月方會入被上訴人帳戶,然後被上訴人再於該入帳月份給付應給付月份之業務獎金予上訴人,此有上訴人於原審所提業務獎金明細,其上載明各案場社區之保養類別、台數、獎金、進帳月份、進帳日、撥款獎金等各欄甚明(見調解卷第32至58頁),且多數案場客戶係以自行匯款方式給付保養費予被上訴人。而附表一編號2 、4 、5 、6 、

8 、9 、11、16、17、19、20、25、28、29、30、31所示案場及編號14、21、23、26、27所示案場之客戶均為上訴人所招攬而與被上訴人簽立保養契約,被上訴人皆按照其與上訴人間之約定比例,於上訴人任職期間按月給付各案場契約期間之業務獎金予上訴人,有被上訴人結算印發予上訴人之98年7 月至99年8 月獎金明細可證,則依兩造間勞動契約之約定,如上開客戶已支付99年8 月份保養費予被上訴人,除非客戶有系爭會議記錄第9 點之超過3 個月仍未支付被上訴人保養費情形,否則上訴人於99年8 月份既猶仍在職,被上訴人應即將其已受領上開各案場客戶99年8 月份保養費,給付上訴人上開各案場之99年8 月份業務獎金。查:

⑴附表一編號4 、5 、6 、8 、9 、11、16、17、19、20

、25、28、29、30、31所示案場及附表一編號14、21、

23、26、27所示案場客戶均確有給付被上訴人99年8 月份保養費,因約定報酬後付之故,故係於99 年9月間給付被上訴人,此有被上訴人自承附表一編號4 「GOING大直」客戶於99年9 月20日匯款入帳(見本院卷㈠第28

8 頁之被上訴人答辯狀、卷㈠第215 頁之被上訴人所提存摺內頁);編號5 「仁愛龍門」管委會函覆本院表示99年8 月份之停車保養費及機電保養費均已於99年9 月10日支付現金予被上訴人(見本院卷㈠第185 、186 頁之該管委會檢附被上訴人簽收之支出請款單影本2 紙);編號6 「美麗國賓花園廣場」管委會函覆已於99年9月10日匯款支付被上訴人(見本院卷㈠第180-182 頁,該管委會經費支出簽核單、被上訴人請款單、匯款申請書回條等件影本);編號9 「欣隆世紀」管委會函覆已於99年9 月7 日匯款支付(見本院卷㈠第96頁,該管委會102 年5 月22日欣隆字第101005函及所檢附之匯款回條聯);編號11「皇家豪景」管委會函覆已於99年8 月10日轉帳被上訴人(見本院卷㈠第281 頁,存摺內頁影本);編號16「潭天天廈」管委會函覆已於99年9 月9日轉帳被上訴人(見本院卷㈠第108-111 頁,該管委會

102 年5 月22日函及所檢附之銀行取款憑條與匯款申請書等件影本);編號17「榮耀歐洲」管委會函覆已於99年9 月10日匯款(見本院卷㈠第92-95 頁,該管委會函文及所檢附之支出單據憑證、匯款申請書);編號19「WISH歐洲」管委會函覆已於99年9 月7 日匯款(見本院卷㈠第271 、272 頁,該管委會函文及所檢附之廠商請款支出傳票、匯款回條、被上訴人統一發票等件影本);編號20「合陽晶城」管委會函覆已於99年9 月9 日電匯繳付(見本院卷㈠第87、88頁,該管委會函文及所檢附存摺內頁)、編號25「愛在歐洲」管委會函覆已於99年9 月13日匯款繳納(見本院卷㈠第79-84 頁,該管委會函文及所檢附被上訴人請款單、動支請款單、匯款申請書等件影本);編號28「鎮金第」管委會函覆已於99年8 月9 日匯款支付(見本院卷㈠第274-274 頁,該管委會函文及所檢附、匯款申請書);編號29「中山首府」管委會函覆已於99年9 月27日匯款(見本院卷㈠第278-280 頁,該管委會函文及所檢附管理費收支表、匯出匯款憑證);編號30「快樂城」管委會函覆已於99年9月10日匯款支付(見本院卷㈠第187-190 頁,該管委會函文及所檢附存摺內頁、收支結存表、財務支出一覽表等件);編號31「快樂世界」管委會函覆被上訴人已於99年8 月30日收取發票日為99年9 月10日支票提示兌現(見本院卷㈠第89-91 頁,該管委會函文及所檢附請款申請單、支票等件影本)。另附表一編號14「台北市大安區公所」函覆表示99年8 月份停車設備保養費已於99年9 月10日支付被上訴人(見本院卷㈠第283 、286 頁,台北市大安區公所函文及所檢附之電連存帳清單各1件);編號21「中山名人錄」部分,被上訴人自承該管委會已於99年9 月23日匯入(見本院卷㈠第293 頁);編號23「哈佛學園」管委會函覆已於99年8 月30日匯款(見本院卷㈠第275-277 頁,該管委會函文及所檢附現金支出傳票、被上訴人統一發票、匯款申請書等件影本);編號26「世界公園」管委會函覆已於99年9 月7 日匯款支付(見本院卷㈡第26、28頁,該管委會函文及所檢附請款單、匯款回條);編號27「易立購」管委會函覆已於99年8 月30日匯款(見本院卷㈠第268 、270 頁,該管委會函文及所檢附動支經費申請單、匯款申請書)。基上,上開案場客戶既均已給付被上訴人99年8 月份保養費,則上訴人依兩造間勞動契約關係,請求被上訴人給付附表一編號4 、5 、6 、8 、9 、11、16、17、19、20、25、28、29、30、31「未發獎金金額欄」所示金額及附表一編號14、21、23、26、27所示99年8 月份業務獎金金額,洵為有據,應予准許。

⑵關於上訴人請求附表一編號2 「龍田大地」案場99年6

月份業務獎金800 元部分,被上訴人雖抗辯因上訴人99年8 月離職時該客戶保養費尚未入帳等語。然查,經本院函詢龍田大地管委會結果,該管委會函覆表示因該社區與被上訴人間之機電保養契約至99年6 月份終止,該社區管委會已於99年6 月11日即給付99年6 月份保養費予被上訴人簽收,此有龍田大地管委會102 年5 月24日(102 )龍田字第0000000 號函1 件及所檢附之該管委會請款支出憑證1 件、被上訴人請款單2 件、被上訴人簽收現金之單據2 張等件影本附卷足徵(見本院卷㈠第135-139 頁),故被上訴人所辯上訴人99年8 月離職當月,上開客戶款項尚未入帳云云,要無可取。上訴人此部分800 元之請求,亦屬有據。

㈢關於上訴人主張附表一編號14、21、23、26、27所示之案場

,其中99年6 至7 月之業務獎金遭被上訴人任意扣減,被上訴人應補發該等任意扣減之差額等語,被上訴人辯以:其依98年10月29日會議記錄而為核算,並無短發等語。經查:

⒈附表一編號14「台北市○○區○○○○○號21「中山名人

錄」、編號23「哈佛學園」、編號26「世界公園」、編號27「易立購」,上訴人係請求99年6 月、7 月獎金差額(詳見附表一上開各編號之「未給付獎金月份」及「未發獎金金額欄」所示)。查附表一編號14、21、23、26、27所示各案場之契約期限,詳如各該備註欄之契約期限所示,並有各該案場之契約書附卷足憑(見原審卷第172-175 頁、351-354 頁,第198-202 、204-209 頁,第222-227 頁,第388-393 、243-248 頁,第249-255 頁),可知除附表一編號21所示案場外,其餘上開案場之契約期限之始期均係在系爭98年10月29日會議記錄之後,而:⑴依上訴人

99 年3月份至同年5 月份獎金明細所載(見調解卷第48、

50、52頁),被上訴人就附表一編號14「大安區公所」案場給付上訴人獎金均為2,180 元,然就99年6 月份及7 月份獎金卻僅給付1,308 元,短少872 元;⑵依上訴人99年

1 月份至同年6 月份獎金明細所載(見調解卷第45-55 頁),被上訴人就附表一編號23「哈佛學園」案場每月給付予上訴人之業務獎金均為3580元,卻於99年7 月份僅給付

19 69 元,短少1611元;⑶依上訴人99年4 月份至同年6月份獎金明細所載(見調解卷第51-55 頁),被上訴人就附表一編號26「世界公園」案場給付予上訴人獎金均為2360元,然卻就99年6 月份及7 月份獎金卻僅給付1,770 元,短少590 元;⑷依上訴人99年4 月份至同年6 月份獎金明細所載(見調解卷第51-55 頁),被上訴人就附表一編號27「易立購」案場給付予上訴人獎金均為停車部分800元、機械部分1000元,合計每月1800元,然卻就99年7 月份獎金就停車部分卻僅給付600 元,短少200 元。被上訴人就其上開案場及月份所給付予上訴人之業務獎金金額亦不爭執,被上訴人雖辯以上詞,惟查,系爭會議記錄日期為98年10月29日,上開案場除附表一編號21所示案場外,其餘上開案場之契約期限之始期均係在系爭會議記錄後始與客戶簽約,被上訴人確於99年3 月份至同年6 月份就上開各案場均依約給付予上訴人如附表一編號14、23、26、27「獎金金額欄」所示之上開獎金數額,故上訴人主張其得請求之業務獎金應為各該案場附表一編號14、23、26、27「獎金金額欄」所示之獎金數額,乃為有據,被上訴人抗辯係因系爭會議記錄而予以核減云云,然被上訴人既於99年3 月份至同年6 月份就上開各案場均依約給付予上訴人如附表一編號14、23、26、27「獎金金額欄」所示之上開獎金數額,且該等案場客戶亦無任何系爭會議記錄第8點、第9 點所示不發給業務員業務獎金之情形存在,故被上訴人所辯,要非可採。被上訴人既於附表一編號14、23、26、27所示「未給付獎金月份」,無端短少給付如該等案場之「未發獎金金額欄」所示之差額獎金數額,則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附表一編號14、23、26、27「未發獎金金額欄」所示之差額獎金金額,洵為正當。

⑸附表一編號21所示「中山名人錄」案場,契約期限自98年

8 月至99年7 月(見原審卷第198-202 頁),被上訴人給付98年8 、9 、10月份業務獎金各540 元予上訴人(見調解卷第39頁),而於系爭98年10月29日會議記錄後之98年11月份、12月份、99年1 月、2 月、3 月、4 月、5 月、

6 月(見調解卷第41、42、45、47、49、51、53、55頁),長達8 個月期間,被上訴人仍係每月給付業務獎金540元,且該案場上開契約均有依約給付被上訴人保養費用,此有上訴人於原審所提、為被上訴人不爭執之上開各月份獎金明細該案場之「進帳月份」及「進帳日期」可稽,足認該案場並無何系爭會議記錄第8 點、第9 點所載不發給業務員業務獎金之情事存在,然被上訴人於99年6 月、7月份卻僅各發324 元,各無端短少216 元,及於同年8 月份獎金540 元全未發放,合計972 元,是被上訴人辯稱係因該案場有系爭會議記錄內容之情事而未發放云云,顯無足採。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該案場業務獎金972 元,亦屬有據。

㈣關於上訴人請求附表一編號3 、7 、10、12、13、15、18、

22、24「未給付獎金月份」之「未發獎金金額」部分,被上訴人辯以:其中編號10所示案場,99年8 月係屬回饋社區之免費保養,被上訴人並無費用入帳;其餘編號所示案場,則亦係於上訴人離職時,被上訴人均未收到客戶進帳,且上訴人離職後即未再繼續提供勞務及服務,自不得對被上訴人主張任職期間應發而未發之業務獎金等語。查:

⒈經本院函詢附表一編號10所示「歐洲之旅」社區管委會,

該管委會函覆表示99年7 月份保養費已於同年10月5 日匯款支付被上訴人,而99年8 月份屬於回饋月,故無匯款等語,此有歐洲之旅社區管委會102 年6 月24日函及所檢附之99年7 月份保養費之匯款申請書、被上訴人統一發票在卷足徵(見本院卷㈠第183-184 頁),並為兩造所不爭。

故就該案場之99年8 月份確屬回饋月,由被上訴人該月份給予客戶免費保養,核與被上訴人所辯之情相符,故此月份該客戶既無保養費入帳,依兩造間勞動契約約定,被上訴人即無庸給付該客戶該月份之業務獎金,故上訴人請求該案場之99年8 月份業務獎金635 元,洵非正當。至於上訴人所請求該案場之99年7 月份業務獎金635 元部分,該客戶既已給付保養費予被上訴人,業如前述,且屬上訴人任職期間內之月份,復無系爭會議記錄第9 點之客戶3 個月內未付款之情形,則依前揭說明,被上訴人自應給付該案場之99年7 月份業務獎金635 元予上訴人,上訴人此部分請求為有理由。

⒉其餘關於附表一編號3 、7 、12、13、15、18、22、24所

示案場部分,被上訴人雖辯稱係因上訴人99年8 月離職時,被上訴人均未收到客戶進帳等語。惟就上開案場客戶有無及何時支付被上訴人如附表該等編號「未給付獎金月份」所示保養費乙節,經查:

①附表一編號3 「台北市環保局」函覆本院表示其就99年

5 月份至同年8 月份之保養費已各於99年6 月1 日、99年7 月1 日、99年8 月1 日、99年9 月1 日支付被上訴人,此有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2 年5 月23日北市環三直字第00000000000 號函1 份及所檢附上開各月份之經費請領憑單、被上訴人統一發票、請款單及維護保養紀錄表、該局付款表等件影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㈠第114-134 頁)。

②編號7 「舞鼓豐收」管委會函覆表示其就99年6 、7 、

8 月份保養費,已分別於99年6 月30日、99年7 月29日、99年9 月1 日匯款予被上訴人等情,有該管委會102年5 月17日函1 件及所檢附之請款單、匯款申請書等影本各3 份、本院公務電話紀錄1 份足憑(見本院卷㈠第195-201頁)。

③編號12「新格雅砌A 棟」99年6 、7 、8 月份保養費部

分,被上訴人業於本院自承該案場客戶就上開三個月份係於99年9 月20日一次給付22,710元入帳(見本院卷㈠

205 頁之答辯二狀),被上訴人並提出該案場客戶入帳之被上訴人存摺影本1 件(見本院卷㈠215 頁),則該客戶既已給付上開各月份保養費予被上訴人,且屬上訴人任職期間內,復非屬客戶3 個月內未付款而不得請領獎金之情形,業如前述,則被上訴人自應給付該案場之99年6 至8 月份業務獎金共計2,280 元予上訴人,上訴人此部分請求為有理由。

④編號13「新帝雅鑽」、編號15「財經天廈」之99年7 、

8 月份保養費部分,被上訴人自承新帝雅鑽管委會就上開月份保養費已於99年9 月27日一次入帳(見本院卷㈠第206 頁),及財經天廈管委會就99年7 、8 月份保養費已分別於99年8 月31日、99年9 月27日匯款支付(見本院卷㈠第292 頁),並提出該二案場客戶入帳之被上訴人存摺影本各1 件(見本院卷㈠第218 、300 、301頁),核與財經天廈管委會函覆本院之情節相符(見本院卷㈠第191-194 頁),則該二案場客戶既已給付上開各月份保養費予被上訴人,且屬上訴人任職期間內,復非屬客戶3 個月內未付款而不得請領獎金之情形,業如前述,則被上訴人自應給附表一編號13、15「未發獎金金額欄」所示金額予上訴人。

⑤編號18「百懿智慧家」、編號22「幸福GOGO」、編號24

「萬芳環遊市」之99年7 、8 月份保養費部分,被上訴人自承百懿智慧家管委會已分別於99年8 月31日、99年

9 月23日匯入被上訴人帳戶,及幸福GOGO管委會係將上開兩個月份保養費一次於99年8 月30日匯入,暨萬芳環遊市管委會已分別於99年8 月17日、同年9 月15日匯款支付等情(見本院卷㈠第292 、294 頁),並提出被上訴人存摺內頁影本5 紙為證(見本院卷㈠第300 、301、306 、305 、303 頁),則該三客戶既已均給付上開各月份保養費予被上訴人,且屬上訴人任職期間內,復非屬客戶3 個月內未付款而不得請領獎金之情形,是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附表一編號18、22、24「未發獎金金額欄」所示金額,乃為有據。

㈤綜上,上訴人得請求附表一編號2 至9 之「未發獎金金額欄

」所示金額、編號10案場之99年7 月份業務獎金635 元、編號11至31「未發獎金金額欄」所示金額,共計52,612元,上訴人此範圍內之請求,為有理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非有據,應予駁回。

四、從而,上訴人基於兩造間勞動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業務獎金52,61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1 年

4 月8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範圍內,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即非正當,應予駁回。原審就上開應准許之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尚有未洽。上訴意旨就此部分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將原判決此部分予以廢棄,改判如主文第2 項所示。至於上訴人之請求不應准許部分,原判決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經核於法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五、本案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審酌後認於本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50條、第449條第1項、第79條、第463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世貴

法 官 黃信滿法 官 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玉秀附表一(上訴人任職期間應發而未發之業務獎金明細):

┌─┬──────┬──┬──┬────┬────┬────┬────────┐│編│案 場 名 稱 │保養│台數│獎金金額│未 給 付│未發獎金│備 註││號│ │類別│ │ │獎金月份│金 額│ │├─┼──────┼──┼──┼────┼────┼────┼────────┤│01│可可亞四季水│機電│ 1│ 1,700│ 97.12│ 1,700│(1)契約期限: ││ │花園 │ │ │ │ │ │ 97.01~97.12 │├─┼──────┼──┼──┼────┼────┼────┼────────┤│02│龍田大地 │機電│ 1│ 800│ 99.06│ 800│ │├─┼──────┼──┼──┼────┼────┼────┼────────┤│03│臺北市環保局│停車│ 12│ 240│ 99.05│ 960│(1)契約期限: ││ │ │ │ │ │ ~08│ │ 99.01~99.12 │├─┼──────┼──┼──┼────┼────┼────┼────────┤│04│GOING大直 │停車│ 42│ 840│ 99.08│ 840│(1)契約期限: ││ │ │ │ │ │ │ │ 97.01~98.01 ││ │ │ │ │ │ │ │ 98.02~99.02 │├─┼──────┼──┼──┼────┼────┼────┼────────┤│05│仁愛龍門 │停車│ 24│ 480│ 99.08│ 1,330│停車設備 ││ │ │停車│ 1│ 400│ │ │汽車梯 ││ │ │機電│ 1│ 450│ │ │ ││ │ │ │ │ │ │ │(1)契約期限: ││ │ │ │ │ │ │ │ 98.11~99.10 │├─┼──────┼──┼──┼────┼────┼────┼────────┤│06│美麗國賓花園│停車│ 51│ 1,020│ 99.08│ 1,020│(1)契約期限: ││ │廣場 │ │ │ │ │ │ 99.01~99.12 │├─┼──────┼──┼──┼────┼────┼────┼────────┤│07│舞鼓豐收 │停車│ 33│ 660│ 99.06│ 1,980│(1)契約期限: ││ │ │ │ │ │ ~08│ │ 98.09~99.09 │├─┼──────┼──┼──┼────┼────┼────┼────────┤│08│維納斯花園廣│停車│ 132│ 2,640│ 99.08│ 2,640│(1)契約期限: ││ │場 │ │ │ │ │ │ 98.09~99.09 │├─┼──────┼──┼──┼────┼────┼────┼────────┤│09│欣隆世紀 │停車│ 32│ 640│ 99.08│ 640│(1)契約期限: ││ │ │ │ │ │ │ │ 98.09~99.08 │├─┼──────┼──┼──┼────┼────┼────┼────────┤│10│歐洲之旅 │停車│ 127│ 635│ 99.07│ 1,270│(1)契約期限: ││ │ │ │ │ │ ~08│ │ 98.08~99.08 │├─┼──────┼──┼──┼────┼────┼────┼────────┤│11│皇家豪景 │停車│ 43│ 860│ 99.08│ 860│(1)契約期限: ││ │ │ │ │ │ │ │ 97.11~99.12 │├─┼──────┼──┼──┼────┼────┼────┼────────┤│12│新格雅砌A棟 │停車│ 1│ 400│ 99.06│ 2,280│汽車昇降梯 ││ │ │ │ 18│ 360│ ~08│ │停車設備 ││ │ │ │ │ │ │ │(1)契約期限: ││ │ │ │ │ │ │ │ 97.12~101.02 ││ │ │ │ │ │ │ │(2)免費月份: ││ │ │ │ │ │ │ │ 98.12、100.01 ││ │ │ │ │ │ │ │ 、101.02 │├─┼──────┼──┼──┼────┼────┼────┼────────┤│13│新帝雅鑽 │停車│ 5│ 150│ 99.07│ 300│(1)契約期限: ││ │ │ │ │ │ ~08│ │ 98.01~100.12 │├─┼──────┼──┼──┼────┼────┼────┼────────┤│14│臺北市大安區│停車│ 109│ 2,180│ 99.06│ 3,924│(1)99.06~07每月││ │公所 │ │ │ │ ~07│ │ 減為1,308元, ││ │ │ │ │ │ 差額│ │ 短少872 元,共││ │ │ │ │ │ │ │ 少發1,744元。 ││ │ │ │ │ │ 99.08│ │(2)99.08全數未發││ │ │ │ │ │ │ │(3)契約期限: ││ │ │ │ │ │ │ │ 99.03~99.12 │├─┼──────┼──┼──┼────┼────┼────┼────────┤│15│財經天廈 │停車│ 20│ 400│ 99.07│ 1,800│停車設備 ││ │ │ │ 1│ 400│ ~08│ │汽車昇降機 ││ │ │ │ 1│ 100│ │ │旋轉盤 ││ │ │ │ │ │ │ │(1)契約期限: ││ │ │ │ │ │ │ │ 98.02~101.01 │├─┼──────┼──┼──┼────┼────┼────┼────────┤│16│潭天天廈 │停車│ 94│ 1,880│ 99.08│ 1,880│(1)契約期限: ││ │ │ │ │ │ │ │ 98.03~101.05 ││ │ │ │ │ │ │ │(2)免費月份: ││ │ │ │ │ │ │ │ 99.03、100.04 ││ │ │ │ │ │ │ │ 、101.05 │├─┼──────┼──┼──┼────┼────┼────┼────────┤│17│榮耀歐洲 │停車│ 139│ 2,780│ 99.08│ 2,780│(1)契約期限: ││ │ │ │ │ │ │ │ 99.06~100.05 │├─┼──────┼──┼──┼────┼────┼────┼────────┤│18│百懿智慧家 │停車│ 48│ 480│ 99.07│ 960│(1)契約期限: ││ │ │ │ │ │ ~08│ │ 99.05~100.05 │├─┼──────┼──┼──┼────┼────┼────┼────────┤│19│WISH歐洲 │停車│ 41│ 820│ 99.08│ 820│(1)契約期限: ││ │ │ │ │ │ │ │ 99.01~99.12 │├─┼──────┼──┼──┼────┼────┼────┼────────┤│20│合陽晶城 │停車│ 36│ 720│ 99.08│ 720│(1)契約期限: ││ │ │ │ │ │ │ │ 98.07~99.07 ││ │ │ │ │ │ │ │ 99.08~100.08 │├─┼──────┼──┼──┼────┼────┼────┼────────┤│21│中山名人錄 │停車│ 27│ 540│ 99.06│ 972│(1)99.06~07每月││ │ │ │ │ │ ~07│ │ 減為324 元,短││ │ │ │ │ │ 差額│ │ 少216 元,共少││ │ │ │ │ │ │ │ 發432 元。 ││ │ │ │ │ │ 99.08│ │(2)99.08全數未發││ │ │ │ │ │ │ │(3)契約期限: ││ │ │ │ │ │ │ │ 98.08~99.07 ││ │ │ │ │ │ │ │ 99.10~100.09 │├─┼──────┼──┼──┼────┼────┼────┼────────┤│22│幸福GOGO │停車│ 6│ 120│ 99.07│ 240│(1)契約期限: ││ │ │ │ │ │ ~08│ │ 98.08~99.07 ││ │ │ │ │ │ │ │ 99.08~100.07 │├─┼──────┼──┼──┼────┼────┼────┼────────┤│23│哈佛學園 │停車│ 179│ 3,580│ 99.07│ 5,191│(1)99.07減為1,96││ │ │ │ │ │ 差額│ │ 9元,短少1,611││ │ │ │ │ │ │ │ 元。 ││ │ │ │ │ │ 99.08│ │(2)99.08全數未發││ │ │ │ │ │ │ │(3)契約期限: ││ │ │ │ │ │ │ │ 98.11~99.10 │├─┼──────┼──┼──┼────┼────┼────┼────────┤│24│萬芳環遊市 │停車│ 57│ 1,140│ 99.07│ 2,280│(1)契約期限: ││ │ │ │ │ │ ~08│ │ 98.11~99.10 │├─┼──────┼──┼──┼────┼────┼────┼────────┤│25│愛在歐洲 │停車│ 272│ 5,440│ 99.08│ 5,440│(1)契約期限: ││ │ │ │ │ │ │ │ 98.12~99.12 │├─┼──────┼──┼──┼────┼────┼────┼────────┤│26│世界公園 │停車│ 118│ 2,360│ 99.06│ 3,540│(1)99.06~07每月││ │ │ │ │ │ ~07│ │ 減為1,770 元,││ │ │ │ │ │ 差額│ │ 短少590 元,共││ │ │ │ │ │ │ │ 少發1,180元。 ││ │ │ │ │ │ 99.08│ │(2)99.08全數未發││ │ │ │ │ │ │ │(3)契約期限: ││ │ │ │ │ │ │ │ 99.02~100.01 ││ │ │ │ │ │ │ │ 100.02~101.01│├─┼──────┼──┼──┼────┼────┼────┼────────┤│27│易立購 │停車│ 40│ 800│ 99.07│ 2,000│(1)99.07停車部減││ │ │機電│ 1│ 1,000│ 差額│ │ 為600 元,短少││ │ │ │ │ │ │ │ 200 元。 ││ │ │ │ │ │ 99.08│ │(2)99.08全數未發││ │ │ │ │ │ │ │(3)契約期限: ││ │ │ │ │ │ │ │ 99.03~100.02 │├─┼──────┼──┼──┼────┼────┼────┼────────┤│28│鎮金第 │停車│ 19│ 380│ 99.08│ 540│停車設備 ││ │ │停車│ 1│ 160│ │ │汽車昇降梯 ││ │ │ │ │ │ │ │(1)契約期限: ││ │ │ │ │ │ │ │ 99.04~100.04 │├─┼──────┼──┼──┼────┼────┼────┼────────┤│29│中山首府 │停車│ 151│ 3,020│ 99.08│ 3,020│(1)契約期限: ││ │ │ │ │ │ │ │ 99.07~100.07 │├─┼──────┼──┼──┼────┼────┼────┼────────┤│30│快樂城 │停車│ 100│ 500│ 99.08│ 500│(1)契約期限: ││ │ │ │ │ │ │ │ 99.05~100.04 │├─┼──────┼──┼──┼────┼────┼────┼────────┤│31│快樂世界 │停車│ 86│ 1,720│ 99.08│ 1,720│(1)契約期限: ││ │ │ │ │ │ │ │ 99.07~100.06 │├─┼──────┼──┼──┼────┼────┼────┼────────┤│ │合 計│ │ │ │ │ 54,947│ │└─┴──────┴──┴──┴────┴────┴────┴────────┘

註:金額均係新臺幣:元

裁判案由:給付獎金等
裁判日期:2013-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