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親聲字第770號聲 請 人 林靖祁法定代理人 吳純敏上列聲請人請求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宣告聲請人林靖祁之姓氏變更從母姓為吳靖祁。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吳純敏負擔。
理 由
一、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一、父母離婚者。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民法第1059條第5 項有明文規定。而姓氏屬姓名權而為人格權之一部分,具有社會人格之可辨識性,與身分安定及交易安全有關外,姓氏尚具有家族制度之表徵,故賦予父母之選擇權,惟因應情勢變更,倘有事實足認變更子女之姓氏對其有利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自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林靖祁(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之父林義順於94年11月2 日死亡後,聲請人即與母親娘家親戚同住,由母親吳純敏扶養照顧迄今,與母親娘家親戚往來密切。而父親家族對聲請人漠不關心,聲請人與父親家族復無往來,是為聲請人之利益,爰依法聲請變更姓氏從母姓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等件為證,復經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即母親吳純敏到庭陳稱:聲請人之父林義順已經死亡很久了,聲請人都跟我同住,所以希望能改跟我同姓,這樣跟我娘家的親人會比較親等語,甚為明確。而聲請人於本院審理時則明確表示:「我想跟媽媽一樣的姓。我現在10歲,國小三年級,住在外婆家,媽媽也住在一起。」等語(參見本院102 年10月23日非訟事件筆錄)。綜上調查,已堪認聲請人之主張為真。
四、本院審酌聲請人之父林義順死亡時,聲請人尚未滿周歲,對父親幾無印象,聲請人長期與母親及其原生家庭同住,由母親扶養照顧迄今,已與母親建立深厚之依附關係。從而,聲請人改從母親姓氏,將有助於其融入母親家族之生活,且尊重聲請人改姓之意願,亦有助於其人格之獨立發展,故變更其現有姓氏改從母姓符合其利益。是聲請人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04條第3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映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大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