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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家親聲字第 8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親聲字第813號聲 請 人 徐嘉樂法定代理人 周顏韻非訟代理人 黃達元律師複 代理人 郭佩君律師

王秉靖關 係 人 徐承煌上列聲請人請求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宣告聲請人徐嘉樂之姓氏變更從母姓為周嘉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周顏韻負擔。

理 由

一、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一、父母離婚者。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民法第1059條第5 項有明文規定。而姓氏屬姓名權而為人格權之一部分,具有社會人格之可辨識性,與身分安定及交易安全有關外,姓氏尚具有家族制度之表徵,故賦予父母之選擇權,惟因應情勢變更,倘有事實足認變更子女之姓氏對其有利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自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母周顏韻與關係人徐承煌原為夫妻,共同育有一子即聲請人徐嘉樂(女,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渠二人於民國95年2 月27日協議離婚,並約定聲請人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母親周顏韻任之。聲請人之父母離婚後,聲請人即與母親同住生活,並由母親扶養照顧,關係人徐承煌未曾關心探視聲請人,且居無定所,行蹤不明,致聲請人從未見過關係人徐承煌,亦不知徐承煌之存在,關係人徐承煌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聲請人之情事。因聲請人均由母親單獨照顧,為聲請人之利益,爰依法聲請變更姓氏從母姓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為證,並到庭陳稱:我現在11歲,就讀國小四年級,跟媽媽一起住在新北市○○區○○路○○○ 巷○ ○○ 號。我想跟媽媽同姓,因為我比較喜歡媽媽,我沒有看過爸爸,所以想跟媽媽同姓等語(參見本院103 年1 月21日非訟事件筆錄)。而關係人徐承煌現行蹤不明,無從通知其到庭。本院審酌上情,認聲請人自幼即由母親周顏韻扶養照顧,父親即關係人徐承煌自離婚後對聲請人未曾聞問,現又行蹤不明,致聲請人對關係人徐承煌完全無印象。而聲請人現與母親同住,並由母親扶養照顧,聲請人改從母親姓氏,將有助於其融入母親家族之生活,故變更其現有姓氏改從母姓符合其利益。是聲請人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04條第3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映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大千

裁判案由:變更子女姓氏
裁判日期:2014-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