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訴字第141號被 告即反請求原告 傅澤吉上列反請求原告與反請求被告傅澤媛間,請求確認不動產所有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58,884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0,0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林佩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