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訴字第116號原 告 盧滋璽(原名盧曼莉)訴訟代理人 吳純怡律師複 代理人 蔡慧馨律師被 告 盧漢鴻
盧明明共 同訴訟代理人 成介之律師複 代理人 周敦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遺贈物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若干事實未臻明瞭,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法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 年2 月13日下午3 時10分在本院家事第6 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吳韻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坤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