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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家訴字第 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訴字第72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杜進玉

張粉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新北市榮民服務處因102 年度家訴字第72號請求交付遺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0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7,73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大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郭雅妮

裁判案由:交付遺贈
裁判日期:2014-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