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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家調裁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調裁字第20號聲 請 人 李思穎 住新北市○○區○○街○○○巷○○弄○○號1

樓相 對 人 李友允 住同上相 對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御股)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上 一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事務官 林盈萱代 理 人 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否認子女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2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李童朗出生年月日「民國00年00月0 日生」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00年0 月0 日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該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準用之,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等
裁判日期:2013-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