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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家陸許字第 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 年度家陸許字第25號聲 請 人 鄭文上列聲請人聲請大陸地區裁判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40日內,補正聲請人戶籍謄本、中華人民共和國廣西壯族自治區桂林市象山區人民法院(2011)象民一初字第386 號民事判決書暨生效證明書,及各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暨經財團法人海峽文流基金會驗証之証明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理 由

一、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未據提出如主文所示之文件,爰裁定如

主文所示之時間內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惠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石勝尹

裁判日期:2013-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