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婚字第269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楊淑芬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祥蔚間本院102 年度婚字第269 號請求確認婚姻關係無效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2 年5 月1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請求確認婚姻關係無效事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 元,茲依上開家事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毛崑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連容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