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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建字第 1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8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林俊民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金城間因本院102年度建字第182號給付修繕費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27日所為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萬7,0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4,0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第二審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蕭胤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裁判案由:給付修繕費用等
裁判日期:2015-03-23